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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电力大学学术道德委员会 工作规程(试行)》

华北电力大学学术道德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通知》《华北电力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华北电力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关于成立华北电力大学学术道德委员会的通知》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学校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相关政策的制定、检查、督促、接受投诉,对有关学术道德的问题进行独立调查。

学术道德委员会的工作范围为:我校全体在职、在学师生员工;在我校学习和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以华北电力大学访问学者或进修教师名义发表著作、论文或公布科研成果的人员;以华北电力大学名义发表著作、论文或公布科研成果的我校离退休人员。

第四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开展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学校学术声誉,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树立良好的学术风气。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五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2/3委员同意后通过;委员由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提名,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2/3委员同意后通过。

第七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可以按照学科专业,临时组成相对独立的工作小组,主要负责本学科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

第八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长担任。

第九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十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学术道德委员会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道德委员会将调查结论上报校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二条 进行学术道德宣传教育,表彰学术品行高尚的突出人物,促进科学技术发展。

第十三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应积极参加学术道德委员会组织的各种审议、咨询及学术道德教育等活动,并积极建言献策,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工作内容

第十四条 任何个人或单位均可向学术道德委员会举报学术道德委员会工作范围所述及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五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受理如下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一)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二)抄袭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三)学术成果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或说明情况;

(四)在学术活动中,行贿或受贿,为谋取某种利益,找别人**文或将自己的学术成果赠与未参加人员享用;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而在他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未经他人同意或明知其不可能参加项目研究而将其作为项目参加人申报项目;

(五)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或向新闻媒体、公众场合发布相关信息时,不如实报告自己的学术经历、职称、学术兼职、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新闻媒体发布依所在学科惯例应经而未经学校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

(七)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

(八)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九)捏造事实、诋毁他人名誉、打击报复;

(十)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不受理个人或者单位提出的如下投诉和举报:

(一)无具体事实和依据的投诉或举报;

(二)不在学术道德委员会工作范围所述及人员或与学术不端行为无关的投诉或举报;

(三)属于学术观点的争论问题的投诉或举报。

第十七条 举报应为实名举报,以邮件或书面方式提出,应写明被举报人学术不端行为的基本事实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学术道德委员会一般不受理匿名举报。

第十八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投诉及对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材料的建档工作。

第十九条 学术道德问题按以下规则和程序调查处理:

(一)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举报或获得学术失范线索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报告,学术道德委员会应当及时做出是否予以立案的决定;

(二)立案后,根据具体情况,一般由学术道德委员会或临时组成相对独立的工作小组,或指定相关学科的委员会同所在学院分学术委员会组成调查小组(至少应三人以上),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学术认定,如所涉及的问题难以确定,可聘请校外同行专家进行学术认定;

(三)工作小组或调查小组应当就所举报的问题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并向学术道德委员会提交详尽的调查报告和明确的调查结论;

(四)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或学院分学术委员会委员,涉及学术道德问题,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当事人有充分的理由证明上述人员与自己有特殊利益关系,不宜参加调查,经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要求相关人员回避;

(五)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将认定结果书面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如果被举报人对认定结果不满,可要求学术道德委员会举行公开听证,重新审议;

(六)学术道德委员会将对被举报人的学术认定结果报校学术委员会,如果确认存在学术道德问题,校学术委员会经研究后将学术认定结果转报科学技术研究院、人事处和监察处。如被举报人是在学学生,校学术委员会将学术认定结果转报学生主管部门。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学术道德工作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单位代表及专家、教师和学生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召开会议,会议决议应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以出席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投票应由委员本人完成,不得委托他人进行。若会议讨论事项与某委员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回避,并且不参加投票表决。

第二十二条 凡学术道德委员会议确定需要保密的内容,委员必须保密,并执行和维护学术道德委员会的审议和评议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修改本规程须经同样程序。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