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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的预通知

各院系:

根据河北省科技厅《关于2016年度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工作的通知》精神,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实行推荐单位(推荐单位为设区市科技局、国家级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部分重点企业等)限额推荐方式。保定市科技局的推荐指标如下:科学技术进步奖42项;技术发明奖4项;自然科学奖4项。如拟申报以上奖项,请主要完成人撰写800字以内的项目简介一份(包含报奖名称、奖种、主要完成人、简介),于2016年4月8日17:00之前通过OA报送至科学技术处,统一上报保定市科技局以备选,逾期不再受理。

联系方式

            保定:李丽英  电 话:0312-7522781

            北京:齐宏景  电 话:010-61772597

附件:推荐条件及有关规定

科学技术研究院

                    2016年4月1日

推荐条件及有关规定

推荐项目应当符合《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推荐项目的完成人参加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主要完成人;国家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一般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其中曾经在企事业单位从事研究开发工作且有成果参加报奖的须提供相关情况的说明。

(二)推荐省自然科学奖项目,应提供体现申报项目主要科学发现点的代表性论文或专著(不超过8篇);主要完成人均应是所提供代表性论文或专著的署名作者;代表性论文或专著公开发表时间必须在二年以上(2014年1月1日前发表)。

(三)推荐省技术发明奖项目,其核心技术必须具有已经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其中前三件发明专利视为核心发明专利;前三名主要完成人必须是核心发明专利的发明人,其他主要完成人也应持有知识产权(含论文专著);项目整体技术的应用时间必须在二年以上(2014年1月1日以前应用)。

(四)推荐省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要求项目整体技术已经应用二年以上(2014年1月1日以前应用)。其中土木工程类项目工程验收时间在2014年1月1日以前;新药、医疗器械、动植物新品种、农药、化肥、兽药、食品、通信设备、压力容器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审批的项目,审批的时间应在2014年1月1日以前。

(五)代表性论文专著的通讯作者及第一作者未列入申报项目主要完成人的,要提供通讯作者、第一作者的知情报奖证明;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发明人、权利单位(人)未列入申报项目主要完成人或主要完成单位的,要提供知情报奖证明。

(六)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涉及多个完成人的,应提交完成人合作关系说明及佐证材料。合作关系说明要简要叙述在项目中的合作经历,包括合作时间、方式及共同产出,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来证明是真实合作,严禁拼凑报奖。

(七)完成人在国外或在中国的外资机构单独或合作取得的科技成果,其成果的主要学术思想、技术路线和研究工作必须由完成人提出和完成,且知识产权归国内所有才能申报省科学技术奖,并按要求提交国际合作证明。

(八)列入国家级、省级科技计划的项目,不得在完成验收前以其全部或部分成果申报省级科学技术奖;同一项目不得在不同推荐单位多渠道推荐;同一技术内容不得在同一年度重复申报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同一技术内容不得在同一年度同时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级社会力量设奖和省级科学技术奖;已在外省(市、区)申报或已获外省(市、区)科技奖励的项目,不得再推荐省科学技术奖;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及正处于诉讼、仲裁或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程序中的项目,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省科学技术奖;2015年度经评审未授奖的项目,2016年度不能以该项目主体或相关技术内容再次申报省科学技术奖;往年退出评审的项目再次申报,应该符合《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九)管理、规划、软科学类项目不属于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受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