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河北省科技厅《关于2017年度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工作的通知》精神,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实行推荐单位(推荐单位为设区市科技局、国家级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部分重点企业等)限额推荐方式。保定市科技局的推荐指标待定。如拟申报以上奖项,请主要完成人撰写800字以内的项目简介一份(包含报奖名称、奖种、主要完成人、简介),于2017年4月16日11:00之前通过OA报送至科学技术研究院,统一上报保定市科技局以备选,逾期不再受理。
联系方式
保定:李丽英 电 话:0312-7522781
北京:齐宏景 电 话:010-61772597
附件:推荐条件及有关规定
科学技术研究院
2017年4月12日
附件
推荐条件及有关规定
推荐项目应当符合《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项目要求
1.推荐省自然科学奖项目,应提供体现申报项目主要科学发现点的代表性论文或专著(不超过8篇);主要完成人应在所提供代表性论文或专著中有署名;代表性论文或专著公开发表时间须两年以上( 2015年1月1日前发表)。
2.推荐省技术发明奖项目,其核心技术必须具有已经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前三件发明专利视为核心发明专利,前三名主要完成人必须是核心发明专利的发明人,其他主要完成人也须持有相关知识产权(含论文专著);项目整体技术的应用时间须两年以上(2015年1月1日以前应用)。
3.推荐省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要求项目整体技术应用时间两年以上(2015年1月1日以前应用)。
4.列入国家或省部级计划、基金支持的项目,应当在项目整体验收通过后推荐。
5.代表性论文专著的通讯作者及第一作者未列入申报项目主要完成人的,要提供通讯作者、第一作者的知情报奖证明;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发明人、权利单位(人)未列入申报项目主要完成人或主要完成单位的,要提供知情报奖证明。
6.与国外学者合作取得的科技成果(不含论文),其主要学术思想、技术路线和研究工作必须由完成人提出和完成,且知识产权归国内所有才能申报省科学技术奖,并按要求提供国际合作证明。
署名国外单位的代表性论文,完成人必须是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如果不是通讯作者,需提供通讯作者的知情报奖证明。
7.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涉及多个完成人的,应提交完成人合作关系说明及佐证材料。合作关系说明要简要叙述在项目中的合作经历,包括合作时间、方式及共同产出,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严禁拼凑报奖。
8.同一项目不得在不同推荐单位多渠道推荐;同一技术内容不得在同一年度重复推荐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同一技术内容不得在同一年度同时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级社会力量设奖和省级科学技术奖;已在省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中使用的技术内容(包括发现点、发明点、创新点、论文专利等支撑材料),不得再次使用推荐省科学技术奖;已在外省(市、区)申报或已获外省(市、区)科技奖励的项目,不得再推荐省科学技术奖;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及正处于诉讼、仲裁或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程序中的项目,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省科学技术奖;2016年度经评审未授奖的项目,2017年度不能以该项目主体或相关技术内容再次申报省科学技术奖;往年退出评审的项目再次申报,应该符合《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9.软科学类等项目不属于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受理范围。
(二)项目完成人要求
1.项目完成人禁止重复申报,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推荐项目的完成人。
2.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主要完成人。
3.国家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一般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其中曾经在企事业单位从事研究开发工作且有成果参加报奖的须提供相关情况的说明。
(三)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推荐材料不予受理参评
1.同一人同一年度同时申报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所涉及的报奖项目均不予受理。
2.需要行政审批的项目批准时间不足两年(2015年1月1日以后批准的)。
3.自然奖代表性论文只要有一篇公开发表时间不足两年的(2015年1月1日以后发表)。
4.技术发明奖的核心技术没有已授权的发明专利。
5.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项目应用证明中整体技术应用时间不足两年(2015年1月1日以后应用)。
6.重复使用已获奖或已提交2016年度奖励评审但未获奖的技术内容(包括发现点、发明点、创新点、论文、专利等支撑材料)、并且支撑了该项目创新点(发现点、发明点)。
7.不符合再次申报时间间隔的。
8.电子推荐书主件和纸质推荐书主件内容不一致。
9.软科学类等项目不属于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受理范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