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华北电力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直各单位:
为规范学校纵向科研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促进学校科研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 号)、《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了《华北电力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经学校 2022 年第 11 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2 年 7 月 29 日
华北电力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纵向科研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促进学校科研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 号)、《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教职员工及因组织行为到校外任职、学术关系在学校的教师以华北电力大学名义开展科研活动从国家和相关部委、地方政府等部门或通过项目负责单位下达研究任务的各类规划基金获取的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 凡以华北电力大学名义取得的各类纵向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四条 学校纵向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财务法规、项目主管部门相关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 凡使用纵向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及在科研活动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均属于
学校国有资产,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牟取私利。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学校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纵向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学校是纵向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为纵向科研经费使用提供全方位指导、管理与监督。
承担纵向科研项目的二级单位对本单位纵向科研项目管理承担监管责任,负责督促本单位科研工作开展,为本单位纵向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展,建立项目研究进展评估体系,开展项目过程管理。
科学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科研院)是学校纵向科研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纵向科研项目全过程管理,并配合财务处做好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财务处负责纵向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审查项目预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相关规定使用纵向科研经费。
资产管理处负责对使用纵向科研经费购买的固定资产、材料和形成的无形资产进行登记与管理。
人事处负责纵向科研绩效的发放管理;负责纵向科研财务助理及项目聘用人员的管理及经费划扣。
后勤管理处(以下简称后勤处)负责纵向科研经费项目所使用的水、电、气、暖等资源的保障和计量。
技术转移转化中心是学校知识产权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科研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审计处负责纵向科研经费管理的审计监督。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是纵向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负责纵向科研项目预算的编制、执行及结题结账工作,严格执行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制度,自觉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是项目资金收支、结题的基本依据。资金预算根据课题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遵循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由项目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科学、合理、真实编制。
学校作为项目牵头单位时,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和合作单位参与者应当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分别编制预算,经科研院和财务处审核后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
第九条 学校承担的纵向科研项目原则上不安排校内配套经费,确需配套的,来源应为不限定资金使用方向的经费。明令禁止的经费不得作为配套资金申报。项目批复后,拨付经费与配套经费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包括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一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学校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二)业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三)劳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包括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
直接费用中除 50 万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第十二条 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实施发生的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照规定足额编制间接费用预算。
第十三条 纵向科研经费预算调整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执行。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预算有以下情况确需调剂的,应当按相关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审批。
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对预算总额进行调剂的。
同一项目课题之间资金需要调剂的。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在项目预算额度不变的情况下,预算确需调剂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剂。
设备费预算如需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科研院审批,预算调剂应统筹考虑学校现有设备情况和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等。
业务费和劳务费预算如需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
项目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项目负责人与科研院协商一致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第十四条 学校作为纵向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时,课题单位、合作单位发生预算调整事项的,由课题单位、合作单位将预算调整申请上报给项目负责人,视预算调整内容履行相应程序后进行调整。学校作为课题单位、合作单位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由负责人向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视预算调整内容履行相应程序进行调整。经科研院审核通过的预算调整均需在财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除经费包干使用的纵向科研项目以外,其他纵向
科研项目应按本办法编制预算。经费包干使用的项目不需编制预算,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经费需全部用于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纵向科研经费到款后,科研院根据其项目类别,按照学校规定的比例进行管理费提取和分配,财务处根据科研院审核意见办理项目经费入账手续。
第十七条 纵向科研项目可凭银行到款凭据,或者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作为入账凭据。
需预先开票的,项目负责人应报科研院审核,按照任务书和票据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预借票据手续,并确保已开票资金及时到款。预借发票遵循“前票不清,后票不借”原则,项目负责人未核销前次预借发票的,不再预借;未能按承诺核销预借发票的,不再预借。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九条 直接费用支出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经费预算合理安排,支出范围按照规定执行,详见附件 1。
第二十条 纵向科研项目资金使用应聚焦任务、遵照项目预算约定。经费支出应与任务相关、真实有效、票据合法、经济合理,符合财务制度规定。间接费用(管理费)提取比例按下列原则执行:
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按照项目资金管理规定的比例提取,详见附件 2。
转拨给其他单位的项目资金按项目任务书执行。
第二十一条 资金转拨有关程序:
纵向科研项目资金转拨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只对任务书中明确列示的协作单位在预算金额范围内办理资金转拨。
申请转拨资金需提供项目预算批复书或项目任务书、合格财务票据和其他必要的资料(协议等)。
转拨资金,项目负责人应履行审批手续后办理转拨手续。第二十二条 纵向科研经费支出报账后一般不予调账;确需
调账的,由项目负责人出书面申请,经科研院审批、财务处审核后方可调账。
第二十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执行中涉及人员聘用、出国审批、政府采购、招投标、公务卡、资产管理、资金支付管理等的,应执行有关制度规定并办理必要手续。
第二十四条 严禁违规使用纵向科研经费。学校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项目任务合同书约定的预算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
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纵向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
严禁违规将纵向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
严禁购买与纵向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
严禁虚构经济业务、随意提高费用支出标准、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纵向科研经费;
严禁在纵向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
严禁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纵向科研经费挪作它用;
严禁设立“小金库”;
严禁使用科研资产为个人谋利;
严禁以任何方式使用纵向科研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六章 决算与结账
第二十五条 纵向科研经费应加强预算执行的管理,在执行过程中或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管理的要求,严格按照该项目的财务收支明细账据实编制经费决算报告,做好财务审计、财务验收的准备工作。科研项目有其他合作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督促合作单位如实提供相应纵向科研经费决算报告。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其以学校名义申请的项目资金按以下原则处理:
依据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意见执行;
学校安排的项目资金,一律收回另行安排。
第二十七条 纵向科研项目办理决算并取得项目主管部门结题肯定意见的,经科研院、财务处备案,项目结余经费可在原经费账户中使用,按照项目直接费用开支范围支出。项目结余资金优先考虑课题组科研需求。
结题未通过的项目,科研院应当负责按项目主管部门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项目主管部门。
第七章 监督与监管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纵向科研经费监督检查机制。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科研院、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及二级单位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采用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做好纵向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协同保障纵向科研经费安全使用。
第二十九条 根据信息公开相关管理办法,学校将逐步针对非涉密项目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预算批复、预算调整、经费支出、外拨经费、资产购置等信息。
第三十条 纵向科研经费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项目委托方以及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审计处等有关部门的各类检查和监督。项目负责人对检查提出的问题,应及时整改。
第三十一条 在纵向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对出现违纪违规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违法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包干制项目依据上级文件执行,申请人应当本着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原则申请资助额度,无需编制项目预算,项目资金由项目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自主决定使用,执行学校科研项目包干制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与国防科技工业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纵向科研经费,执行《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社科类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纵向科研经费支出的劳务费等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按国家税法规定预扣预缴。
第三十六条 在开具票据时,按税法应缴纳的相关税费由财务处代为收取,集中缴纳国库。
第三十七条 执行期已结束、进入结题验收环节的纵向科研项目,相关经费管理和支出按照原政策执行,不再调整;尚在执行期内的纵向科研项目,由科研院统筹考虑学校实际情况,并与科研人员充分协商后,确定是否执行本规定。涉及需项目管理部门同意的事项,履行相关程序后执行;新立项的纵向科研项目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授权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华北电力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华电校财〔2016〕28 号)同时废止,校内其他相关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遇国家或上级部门修订出台最新相关政策,出现与本办法不一致内容,以国家和上级部门最新政策为准。
附件:1.直接费用支出范围(理工类)
2.华北电力大学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
附件1
直接费用支出范围(理工类)
一、设备费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运输、安装、加工和维修等费用;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购置和加工费;对现有仪器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二、业务费
(一)材料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二)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
(含内部有资质且经济核算独立的单位)的测试、计算、设计、检验、化验加工等费用。
(三)燃料动力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图书、资料费和印刷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限特殊专业);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五)会议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研究工作等学术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六)差旅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会议注册费、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租车费等。
(七)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人员出国以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八)其他费用:是指在科研活动中发生的,与科研活动直接相关,但又无法在上述费用中列支的经费。
三、劳务费
劳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按照学校人事制度长期或临时聘用的全职或兼职研究人员以及项目辅助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支出。直接费用不得用于项目组成员的工资支出。
其中,专家咨询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附件 2
华北电力大学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间接费用的管理和使用,合理补偿科研间接成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 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间接费用管理职责分工:
(一)科研院
负责指导教师申报纵向科研项目和编制项目经费预算,负责项目过程管理,配合学院考核项目绩效;配合财务处审核、监督合规使用项目经费。
(二)财务处
负责间接费用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执行间接费用预算,辅导学院安排使用科研管理补助经费。
(三)二级单位
负责合理配置资源,为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监督项目执行预算,督促项目进度;组织、配合科研管理部门进行项目绩效考核;合理使用科研管理费和审核科研绩效。
第三条 间接费用以纵向项目预算批复数为准,是指学校作为科研项目承担、参与单位,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组织项目实施发生的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科研人员绩效支出等。
第四条 间接费用按照主管部门规定限额执行,具体比例如下:
(一)自然科学类项目
1.500 万元以下的部分不超过 30%;
2.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不超过 25%;
3.1000 万以上的部分不超过 20%。
(二)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
1.500 万元以下的部分不超过 60%;
2.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不超过 50%;
3.1000 万元以上的部分不超过 40%。
项目任务来源部门有另行规定的,间接费用核算按规定执行。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科研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和协作单位统一编制间接费用,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协商并在预算中明确间接费用分配方案。
学校作为承担单位的项目间接费用应按照国家规定足额预算;学校参与的项目间接费用,应按照对应直接费用相同比例与承担单位合理分配,如有特殊情况应由科研院主要负责人、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
第五条 间接费用实行三级管理,按照一定比例在学校、二级单位、项目组之间进行分配。
(一)学校:占间接费用预算总额的 20%,用于学校科研业绩奖励绩效及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等。
(二)二级单位:占间接费预算总额的 10%,用于组织开展科研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等。
(三)项目组:占间接费预算总额的 70%,用于项目组人员绩效支出和在直接费用中无法列支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安排使用和管理,可全部用于绩效支出。
项目组成员的人员绩效由项目负责人考虑成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统筹安排,经二级单位、科研院、财务处审核同意后计税发放。
对于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社科类科研项目,学校和二级单位管理费减半提取,用于增加项目组间接费用。
第六条 间接费用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比例支出,经费报销依据学校有关规定执行;间接费用严禁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七条 间接费用预算一经批复不予调增,项目负责人与科研院协商一致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间接费用按照规定比例、程序进行支出,按规定实行内部公开制度。
第八条 国家及地方相关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中没有明确间接费用比例要求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没有明确间接费用的,按照项目总额 9%提取管理费,学校与二级单位 2:1 分成。
第九条 本办法未涉及项目,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授权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