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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华北电力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华电校科〔2013〕6号

校内各单位:

为提高我校科研工作水平,加强对科研项目的管理,依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华北电力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2013年4月8日

附件

华北电力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校科研工作水平,加强对科研项目的管理工作,明确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各院系的职责分工,明确有关人员的岗位职责,从根本上保证我校所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圆满完成,创造高水平科技成果,提高我校承接国家、地方及企事业单位科研项目的能力与科技信誉,依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科研项目的类型与管理

第二条  科研项目按照经费来源性质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

纵向科研项目:国家各部委、基金委或省市行政部门等用国家各级财政资金资助的计划类项目统称为纵向项目(相关国际交流、合作项目原则上按照纵向项目管理);

横向科研项目:学校教师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各种非财政计划类拨款(包括联合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以及相关的各种工程类改造、维护、维修、服务等取得的收入)所签定的项目为横向项目。

第三条  科学技术研究院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代表学校对科研项目进行日常管理,计划财务处、人事处、资产管理处、档案馆、纪检监察审计处和各单位(学院、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究院)、项目负责人要分工负责,协同管理,形成“统一领导、协同合作、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共同做好科研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所有科研项目实行信息化管理,实现校内科研、财务等部门和院系、项目负责人共享信息平台,建立项目全过程跟踪管理、监督机制。信息平台中的项目信息将作为职务聘任、科研工作量计算、科研绩效奖励、学科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科研项目的立项

第五条  申请国家、部委和地方的科技计划项目,必须按照有关的规划、计划或项目指南和申请办法等认真填写有关申请材料和表格,经所在单位审查核实后报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院,由科学技术研究院审定后上报有关部门。有保密要求的项目须进行保密资格审查,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国家相关保密制度。需要参加投标的项目,须遵守国家主管单位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学校作为合作(协作)单位,与外单位联合申报的国家及地方各类纵向科研项目,或由各公司、中心、研究院申报的国家及地方各类纵向科研项目,均归口科学技术研究院统一管理。

第七条  凡由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横向科研项目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科技部《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等有关规定签订正式科研项目合同。横向科研项目由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院归口管理,经费统一进学校财务,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设帐管理。未经学校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以学校名义签订科研项目或进行不实宣传,对此类情况一经查实,学校有权采取必要措施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由科学技术研究院和计划财务处指导和协助科研人员科学规范地做好项目申请书、经费预算书、合同(协议)等编制和签订工作,审核申报项目研究的质量和材料的真实性。

第九条  为维护我校的声誉及科研项目立项的严肃性,项目申请者或申请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申请办法按时申报,对于质量差、误时申报的项目,科学技术研究院将不予申报审批。凡因非客观原因导致在研项目未按时完成者或因任务完成质量低而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科学技术研究院有权限制其申请新项目。

第四章  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

第十条  科学技术研究院根据签订的合同或政府项目主管部门的立项文件予以立项,录入信息平台,由项目负责人确认后,列入学校科技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各类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须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以备后查。项目负责人对科研项目实施负有直接责任。项目组成员应有明确分工,在项目负责人的领导下完成指定的研究工作。科学技术研究院和院系有责任定期对项目进行督察,了解项目执行进度和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研究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二条  严格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所有科研项目经费纳入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法要求以及合同(任务书)和预算批复,组织科研人员合理的使用科研项目经费。

第十三条  科研人员要严格遵守财经法律法规,按照预算批复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纵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进行对外协作的,必须在立项之初将对外协作内容列入相关条款中,在与第三方协作时必须与协作单位签订正式科技合同。无合同条款注明或无外协合同的,学校有权拒绝支付协作费。

第十五条  所有外协合同,科学技术研究院将对其合作的真实性、可行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对纵向项目的合作单位资质、履行合作任务能力、业务相关性、经济合理性等内容进行审核。项目负责人要主动申明与合作方的关系,提供相关信息,接受监督。严格防止虚假资源匹配和虚假合作,严禁利用科研项目和国有资产为参与科研项目的个人及其亲属谋取利益,坚决杜绝假借合作名义骗取国家和社会资源。

第十六条  承担科研项目的课题组成员,在项目申请及实施的全过程中应注重诚信,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抵制弄虚作假、抄袭和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及其他学术不端行为。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确定科研项目安全。

第十七条  严肃纵向项目计划任务的调整。纵向项目合同一经批复应认真履行,任务目标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国家规定调整范围的,应依据相关管理要求履行有关程序。

对因主观原因或失职而延误项目进度,造成严重损失和损害学校声誉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到款的项目,项目负责人要积极与有关部门或单位联系,争取经费尽早到位。超过合同到款期限半年以上的,应向科学技术研究院书面说明原因。逾期未向科学技术研究院说明原因的,科学技术研究院会同计划财务处可暂停该项目已到经费的使用。对于已签订合同而经费逾期没到校财务的项目,科学技术研究院可对其作出撤销处理。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和更换。遇有特殊情况(如出国、培训、病休等)离开项目组半年以上至一年以内的,项目负责人须安排合适人选代理,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科学技术研究院备案;超过一年的或需要变更的,须由所在单位出具书面报告,并通过科学技术研究院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项目负责人如因出国等原因调离学校,或由于学校原因需要撤销科研项目,或对科研项目进行较大调整时,须由学院提出方案,经科学技术研究院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对科研项目进行调整或更换项目负责人,否则不予批准办理调离手续、项目撤销或项目变更手续。

各类纵向科研项目和重大横向科研项目的课题组主要人员的变更,应有充分的理由,并由项目负责人及时提出申请,经学院(系)同意后报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院批准、备案。相关文件有具体要求的纵向项目课题组主要人员的变更需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项目负责人或成员因故中断研究工作,应在离开项目组前做好研究工作、研究经费、仪器设备等移交工作。

第二十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接受各级主管部门、学校职能处室和学院对项目研究过程的检查和监督,认真按项目委托单位及科学技术研究院的要求,按时填写各类报表,由科学技术研究院汇总审核后报主管部门,对不能按时、按要求报送报表,又无充分理由违规的项目,科学技术研究院会同财务处有权冻结其研究经费。

第二十一条  学校鼓励科研成果的保护、转化、应用和申报知识产权。科研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科研合同的约定确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鼓励科研人员将科研项目成果服务于社会,扩大科研项目成果效益,推进相关科研资源向全社会开放和共享。学校鼓励科研人员面向社会和学生开展科学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

第五章  科研项目的结题验收和归档

第二十三条  科研项目任务完成后,项目组应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提交结题材料,经科学技术研究院审核后,报主管部门或合同方办理验收、评审、鉴定等工作。只有经委托方出具验收或结题证明的项目,方可办理项目结题和结账手续。

第二十四条  不能按时结题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上报科学技术研究院并说明原因,由科学技术研究院与项目主管部门进行协商。由于未能按时结题,对学校声誉造成不利影响的,学校将对项目负责人作出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课题组成员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做好科研工作的原始数据记录,保留各种与项目有关的材料,并由负责人或所指定专人归档保存10年以上;待科技项目结题后,将所有验收结题材料报送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院整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由学校档案馆归档保存。归档材料包括:项目申请书、技术合同、可行性论证报告、年度进展报告、总结报告、验收报告以及论文、调研报告、技术鉴定书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违反法律或合同约定造成他人损失的,由项目负责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因项目实施引发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项目负责人应负责做好案件处理工作,并承担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全部支出费用。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学校批准公布之日起执行。

华电校科〔2013〕6号.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