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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华北电力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华北电力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直各单位:

为规范学校横向科研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激发科研创新活力,促进学校科研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了《华北电力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经学校 2022 年第 11 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2 年 7 月 29 日

 

华北电力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横向科研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激发科研创新活力,促进学校科研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横向科研经费是指以华北电力大学名义通过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方式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获得的合同性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 各类横向科研经费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合同或委托协议的约定合理使用,没有约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横向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共同参与,协同管理,为横向科研经费使用提供全方位指导、管理与监督。承担横向科研项目的二级单位对本单位横向科研经费使用承担主要监管责任,为本单位横向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

科学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科研院)是学校横向科研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工作,并配合财务处做好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财务处负责横向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审查项目预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相关规定使用横向科研经费。

资产管理处负责对使用横向科研经费购买的固定资产、材料和形成的无形资产进行登记与管理。

人事处负责横向科研绩效的发放管理;负责横向科研财务助理及项目聘用人员的管理及经费划扣。

后勤管理处(以下简称后勤处)负责横向科研经费项目所使用的水、电、气、暖等资源的保障和计量。

技术转移转化中心是学校知识产权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科研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审计处负责横向科研经费管理的审计监督。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是横向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应严守科研诚信要求和职业道德,根据财经法规和合同约定内容使用横向科研经费,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及相关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自觉接受各部门监督检查。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横向科研经费预算是项目经费执行、财务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依据,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委托方的要求,结合研究内容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经费预算。

第七条 合同对预算有要求的,按照委托方要求执行;合同对预算未具体约定的,项目经费按照合同约定自主安排、统筹使用,但不得列支与项目任务无直接关系的费用。

第八条 横向科研经费预算科目包括:业务费、人员费、外协合作费和管理费用等。

(一)业务费:用于支付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费、材料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费、差旅/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和其他等。

(二)人员费:用于支付项目执行过程中,参与项目实施人员的费用。

(三)外协合作费:用于支付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与第三方单位开展技术合作的费用。

(四)管理费用:指从项目到位资金中提取的,补偿学校、二级单位在组织保障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以及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第九条 项目经费预算批复后一般不作调整。因项目研究目标、主要研究内容或技术指标等改变而必须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委托方单位同意后调整,并在科研院存档、财务处备案。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条 横向科研经费到款后,科研院根据其项目类别,按照学校规定的比例进行管理费提取和分配,财务处根据科研院审核意见办理项目经费入账手续。跨学院、学科合作横向科研项目,项目组成员可根据工作任务申请设立子项目。

第十一条 横向科研经费一般实行款到开票方式。若需要预先开票的,项目负责人应报科研院审核,按照合同和票据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预借票据手续,并确保已开票资金及时到款。横向科研项目在开具发票的同时,财务处按照国家税法规定代扣代缴相关税费,集中缴纳国库。凡符合减免税费条件的,在开具发票前办理减免手续。预借发票遵循“前票不清,后票不借”原则,项目负责人未核销前次预借发票的,不再预借;未能按承诺核销预借发票的,不再预借。

第十二条 横向科研经费在确认收入时,学校及二级单位计提相应管理费用,按照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如有特殊情况应由科研院主要负责人、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尚在执行期内的科研项目,管理费用按照预算计提。

(一)500 万元以下部分,学校管理费占 10%,二级单位科研发展基金占 2%。

(二)超过 500 万元部分,学校管理费占 8%,二级单位科研发展基金占 2%。

数学、物理、天文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人文社科类由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委托的咨询决策、咨政服务类项目,学校和二级单位管理费减半提取。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业务费支出是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与合同任务直接相关的各项费用。支出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费、差旅/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和其他等。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学校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代购设备费(甲方设备)是指横向科研合同中明确规定由我方代委托方购置设备仪器的经费。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费: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图书、资料费和印刷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五)差旅/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1.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会议注册费、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和租车费等。

2.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研究工作等学术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3.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人员出国以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六)其他费用:是指与科研活动直接相关但又无法在以上费用中列支的经费。包括税费、科研业务接待费、资源补偿费以及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和不可预见费用等。

第十四条 人员费包括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的专家咨询费,项目评审费,项目组成员的科研工作酬金,参与项目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财务助理、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及社会保险补助和住房公积金等支出。

项目组成员的科研工作酬金由项目负责人考虑成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统筹安排,经二级单位审批后向科研院提出申请,科研院、财务处审核同意后计税发放。

人员费中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

第十五条 外协合作费包括外委研究支出费和委托开发、测试、化验、加工费等,涉及委托外单位协作的事项,应该严格执行科研协作经费转拨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管理费用主要包括学校和二级单位为组织和管理课题研究而发生的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学校管理费用统筹用于学校事业发展,二级单位管理费主要用于二级单位科研相关活动费用支出,满足二级单位科研事业高水平发展需要。

第十七条 因科研工作实际需要发生的业务活动接待费,报销时应附《华北电力大学横向科研业务活动接待单》(见附件)。

第十八条 凡使用横向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含自制、组装的设备),均属于学校的国有资产,必须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办理资产登记手续,纳入学校资产统一规范管理。

第十九条 如需代购设备,或者横向科研项目研制组装的产品或购置的设备需要交付项目委托单位的,需在科研项目合同(预算)或其补充协议中注明,其形成的资产可以不办理学校资产登记手续。非涉密项目报销时应附项目委托单位的验收单(或证明),涉密项目如无法出具,须经科研院签署意见后履行报销手续。

第二十条 加强对科研成果的管理和保护,横向科研经费产生的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无形资产,属于学校的应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横向科研经费支出应严格执行政府会计制度及采购、经济合同、公务卡、大额资金支付、资金结算等相关规定。根据科研任务及执行进度合理安排支出。

第二十二条 学校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预算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违规使用横向科研经费。

1.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横向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

2.严禁违规将横向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单位或个人;

3.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

4.严禁虚构经济业务、随意提高费用支出标准、使用虚假票据套取横向科研经费;

5.严禁在横向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

6.严禁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横向科研经费挪作它用;

7.严禁设立“小金库”;

8.严禁使用科研资产为个人谋利;

9.严禁以任何方式使用横向科研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六章 决算与结账

第二十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在办理结账手续前,应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借开发票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 项目任务完成后应及时办理项目决算与结账。完成任务目标并完成结题验收的,可对项目结余经费进行一次性分配。

第二十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可根据科研需要转入项目负责人的科研发展基金或申请发放项目完成课题组的绩效奖励,具体分配方案由项目负责人自主安排。

科研发展基金可用于后续科研工作和预研支出,不得发放项目组成员的科研工作酬金,可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执行配套项目的管理办法。

第七章 监督与监管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横向科研经费监督检查机制。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科研院、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及二级单位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采用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横向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协同保障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安全使用。

第二十七条 横向科研经费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项目委托方以及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审计处等有关部门的各类检查和监督。项目负责人对检查提出的问题,应及时整改。

第二十八条 在横向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对出现违纪违规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违法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第二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调离、辞职、解除聘用等离开工作岗位的,财务处将冻结该负责人名下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账户。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应在三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交科研院审批。项目剩余经费原则上不予转出,确需转出的,应取得项目委托方和科研院的同意。

第三十条 学校教师签订的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的经费分配,按照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由学校牵头签订的横向科研项目,由科研院制定具体项目管理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授权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华北电力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华电校财〔2016〕28 号)以及校内与本办法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华北电力大学横向科研业务活动接待单


附件

华北电力大学横向科研业务活动接待单

                                            

项目所在单位


接待事由


1. 接待用餐合计人数:

2. 限额标准120/人.次

来访单位人数


校内陪同人数


项目财务编号


金额:    

项目负责人签字:

注: 1.科研业务接待应实事求是、客观真实。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2.业务接待费发票上已标注关键事项的无需再附此单。